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述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简言之,"零口供规则"即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对案件审查起诉的影响为零。自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我国的法律界、新闻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零口供规则"原则引发很大震动的同时也引发很多争议,我为鲜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