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监察厅是主管海南省行政监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后仍属于政府序列,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既对省纪委常委会负责,又对省政府和监察部负责。省监察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市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2018年2月1日,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省监察厅撤销。(一)负责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情况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