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宪法赋予伊拉克议会行使拟定宪法草案、普通立法、批准预算、推选总统、质询与弹劾总统、监督与质询政府、批准对外协议与条约、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司法监督署署长、任命使节、任命军队总参谋长和将领、弹劾内阁总理与部长、弹劾政府、弹劾其他独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和对外战争的权力。议员持伊拉克外交护照,享有司法豁免权,当议员受到司法起诉时,须全体议员投票决定是否取消其豁免。1980年3月15日前萨达姆政权最高权力机关"革命指挥委员会"颁布伊拉克国民议会法,并从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挑选250名爱国人士担任议员,成立国民议会,每届任期4年。国民议会权限仅为审查由总统和"革指会"提交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