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独立的抗辩权。权利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的,只要时间经过至一定阶段即可产生,不需要依附于任何主权利。例如,甲对乙享有一项债权,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方才主张,此时乙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不必以一项对甲的债权为前提。[1]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是独立的抗辩权。保证人有权基于顺序利益而拒绝给付,无须以拥有一项对债权人的债权为前提。何况单纯就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而言,保证人仅为保证债务的承担者,根本就没有对债权人的债权[1]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