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用水价格(water price for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工学-水利工程-〔水权与水市场〕-水市场-水价,行政事业单位或机构使用供水企业(单位)提供商品水的价格。属于非居民生活用水范畴的供水价格。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城市供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其中,行政事业用水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教科文卫及社会公益性单位和组织、部队、外国派驻的非经营组织和办事机构的用水。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践中,各地对行政事业用水的划分范围有所不同。2009年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在简化的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下,行政事业用水是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