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收藏文物管理(administration of private coll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历史学-文物-综论-文物管理-文物市场管理,国家对私人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行指导和监督。私人收藏的文物,所有者有权进行支配和处理,但它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属于国家保护的文化遗产。私人收藏文物分散于全国各地各阶层的收藏者手中。每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品种、数量和价值上各不相同,随着收藏者个人或家庭生活方式等的改变,文物所有者和文物所在地也不断发生变更。国家对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包括3个方面。①文物的来源依照法律的规定限于:合法财产继承的,从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经营文物销售的单位购买的,亲友赠送的。公民个人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打捞沉没在领海和内水下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及从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和整体组合的古建筑、石窟寺中通过分解和割裂的方法将壁画、造像、构件、供器和祭器等作为私人藏品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为了保护公民私人收藏文物的合法权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收藏者向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②文物的使用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