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职工自营经济(self-supporting economy of state farm workers),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垦-〔农垦农业生产〕,农垦职工在家庭副业或庭院经济基础上深化、发展起来的以市场为导向,自费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形式。是相对于“国营经济”“联营经济”的概念。1962年11月25日,广东省农垦厅颁发《国营农场职工发展家庭副业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职工家庭副业生产的性质是自给性的,而不是商品性的;可以经营种自用地,养家畜、家禽,从事采集野生经济植物、渔猎、编织、养蚕、养蜂;家庭副业生产的产品,以自产自用为主。1979年11月农垦部颁发《关于加强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之后职工家庭副业以个体经济或集体经济的形式出现。1979年12月,广东省农垦总局颁发《关于农场职工家庭副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农场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家庭副业。垦区开始逐步下放一些亏损的非胶农业项目给职工经营。自营经济是一种个体性质的经济,主要以种养业为主,经历了职工自发经营到工会扶持开发以及农垦推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