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auxiliary employment for the disabled),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服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又称残疾人支持性就业。其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也有学者将残疾人辅助就业定义为:通过工作场所内外的必要支持将传统上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士纳入就业机会,且尽可能实现其与同一公司内的正常员工有着同等职位的工作和工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首先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中国香港于1994年引入残疾人辅助就业服务,通过各种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人们提供支持残疾人就业辅助服务。2015年9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为促进和规范辅助性就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