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督查制度(supervision system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流域性、领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所属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制定的一项环境管理法规性机制。建立与发展环境保护督查制度针对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偏弱、执法手段偏软,环境执法时常面临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保护”和环保责任难落实等难题,目的是通过跨行政区的环保督查突破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管理局限。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二十条完善环境管理体制中提到,国家应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察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了环保督察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抓手的重要地位,成立了中央环保督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