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专员制度(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commissioner system),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派驻监督,发轫于瑞士,由议会通过专职人员对行政、司法等部门的施政履职活动进行监督的体制机制。议会选举产生行政监察专员。行政监察专员可自主裁决政府机关及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妥当,自主地决定将所监督事项向新闻界公布等。同时,行政监察专员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督导,纠正行政程序上的弊端,促进政府高效廉洁。可以说,行政监察专员在行政部门与公民之间充当着协调监督者的角色,既维护公民权利,替公民说话,又督导政府改进工作,促进政府善治。行政监察专员的独立性是保障其权力行使的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即行政监察专员独立于任何其他机构,只向议会负责,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派力量、社会组织的干涉与影响。任期内不得随意罢免,自主决定被调查案件和处理意见。为保障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行政监察专员在组织、人事和财政上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经费、工作人员的薪金完全由议会支付。为避免利益冲突,行政监察专员不得担任议员,不得在政界、商界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