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自然保护小区(natural mini-reserve of wetland),农学-林业-﹝湿地与自然保护区﹞-湿地,面积较小、由地方行政机构设定的予以特殊保护管理的湿地区域,具有明确的保护对象。又称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一般不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2004年,中国对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湿地的保护管理。中国在《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中,分别提出可以采取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湿地保护,并通过一些地方性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做了较为具体的建设要求。例如,《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中提出对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具体管理参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2013)中明确提到“具有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特征,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同时还明确规定在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和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