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排水设计标准(design criteria for farmland drainage),农学-农业工程-农业水土工程,排水系统能实现排水效果的指标值。一般包括排涝、排渍和防治盐碱化三类标准。排涝设计标准应依据作物的耐淹能力确定,一般有三种表达方式:①以治理区发生一定重现期的暴雨,作物不受涝为标准。当实际发生暴雨不超过设计暴雨标准时,农田的淹水深度、历时应不超过农作物正常生长所允许的耐淹水深。②以排水区作物不受涝的保证率即排水工程实施后作物能正常生长的年数与全系列总年数之比为标准。③以暴雨或涝灾严重的典型年作为排涝设计标准。这种方式能反映涝灾的实际情况,能反映各种因素之间有机联系的优点,但在选择定量暴雨或典型年时仍需进行频率分析。中国《农田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 L4—2013)中,采用第一种表达方式规定的排涝设计标准为: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5~10年,经济发达地区和高附加值作物种植区可采用10~20年;设计暴雨的历时和排出时间,应根据治理区的暴雨特性、汇流条件、河网湖泊调蓄能力、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及对农作物减产率的相关分析等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