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退休制度(serviceman cadres retirement system),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军人保险,中国军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等因年老或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现役,交地方政府安置,并保障其相关政治与生活的待遇制度的总称。中国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建立于1958年,其标志是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现役军官的退休条件、退休待遇与交接安置等作了明确规定。干部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审批、退休待遇和退休安置3方面的内容。退休审批。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①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现服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②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与文职干部;③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④接近现服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