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渔获配额制度(individual quota system),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管理-渔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个体渔获配额制度,允许特定捕捞主体在特定水域按照总可捕量划分的配额捕捞特定渔业资源种类的一种渔业产出管理制度。简称IQ制度。捕捞主体包括渔民、渔船、渔业企业或渔业社区等。个体渔获配额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在加拿大、挪威、新西兰等国的渔业管理中,现已被欧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和一些区域性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广泛应用。200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1条规定的捕捞限额制度,捕捞限额总量逐级分解下达实施,也是一种个体配额制度。在个体渔获配额制度下,渔获配额的持有者享有在总可捕量中捕捞一定份额的渔获量的权利,但仅限于在配额范围内捕捞,一旦实际渔获量达到配额,就被禁止继续捕捞该种类的渔业资源。因为总可捕量可能发生年间变化,所以配额也相应变化。在国际渔业管理中,配额的持有者是国家或捕捞实体。个体渔获配额制度只允许捕捞配额持有者在配额范围内捕捞,消除了各捕捞主体对渔获量的无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