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Minority development fund),法学-民族学-民族理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中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地区机动金”等专项资金,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80年,国家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1986年,国家设立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1990年,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199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设立“新增发展资金”,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1998年以前实行有偿使用,之后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改为无偿使用,名称改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16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达到32亿元,适用范围也由1992年的16个省区扩大到2016年的28个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