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执业许可制度(doctor practicing license system),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权威组织机构针对公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对其医师资格和执业行为做出是否予以允许的决定的制度。又称执业医师许可制度。医生执业许可制度的核心属性针对医生执业的规范和管理制度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途径而建立。医生执业许可制度具有3种核心属性:①一种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②赋予申请人以权利的行政行为;③旨在保障医疗质量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涉及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包括执业医师、执业药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考试、注册及执业的管理制度。英国在19世纪就实施了医师国家考试制度,自1858年的《医疗法案》认可皇家内科医师学会、皇家外科医师学会和药剂师协会具有审查医生资格的权力,同时也承认大学的医学学位具有同等效力,执业医生注册制度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