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对集体林产权制度进行的改良革新。中国法律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林权是集体森林资源财产权,即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其间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财产权。集体林权是一束或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集体林权制度就是对集体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实行草案)》的发布,标志着中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探索与完善。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以“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改革,建立起以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林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