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限额制度(forest harvesting quota system),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林业政策体系,对森林和林木建立的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的林木采伐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限额管理、凭证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等内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状况。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五章第25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用材林的消耗量应低于生长量以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1998年《森林法》第8条第一次出台限额采伐措施以保护森林资源;2010年《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中实行了采伐限额“蓄积量”单项控制;2014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