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Travel service quality deposit),管理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旅游企业-旅行社,旅行社按照规定交纳的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又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除该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拨和使用。旅行社应当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目录内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的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有几种情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①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不赔偿的;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③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