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管理(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protected monuments),历史学-文物-综论-文物管理-文物工作,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管理目的是保护文物安全,使环境免遭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政务院发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195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公布了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开始了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管理。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多次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使之成为文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1963年4月17日,文化部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8月27日,文化部又颁发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