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环境管理机构(county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stitutions),工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机构-省级环境管理机构,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局)及其下属环境监测站、科学研究所、宣教中心和信息中心等机构。主要职能: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省级行政区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②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③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⑤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⑥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⑦ 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⑧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⑨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⑩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⑪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市县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