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geological data exchange voucher),理学-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总论-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向地质资料汇交人发放,用于证明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完成的证明文书。是汇交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证。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规定,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地质资料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200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8号),要求强化地质资料统一汇交管理,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作为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的证明。2017年,国土资规〔2017〕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规定,汇交人完成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应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