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water function zone),工学-水利工程-〔水资源与水生态〕-水资源质量-水功能区,为保障供水安全,根据水功能区保护和管理要求,对可能影响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状况的涉水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的行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水功能区划与调整、水功能区影响论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与通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