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包机飞行(general aviation charter flight),工学-交通运输工程-民用航空-通用航空-〔载人类通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形成过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最初定义来源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3号),是指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包机合同,包租通用航空飞机和直升机为其出行提供的飞行服务。2016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具备同类性质的公务飞行、出租飞行经营项目整合到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中,以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此类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