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可追踪制度(transgenic traceability system),理学-生物学-生物工程-基因工程,追踪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投放市场的各阶段,包括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能力或系统。词源2001年3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向环境释放有商品化目的相关转基因生物(GMOs)的指令(2001/18/EC),要求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以确保经授权的GMOs在投入市场的所有阶段都具有可追溯性和标识性。2003年9月在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颁布的1830/2003条例中,首次提出实施转基因产品的“可追踪制度”,明确可追踪制度的各项要求,并于2003年11月将可追踪制度列入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