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品供给(supply of rural public goods),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农民在生产生活和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由谁提供、如何提供等问题的解决策略。农村公共品既包括村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等村民共同需要的村庄公共基础设施,也包括农村社会秩序、农技服务等村庄公共服务。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间如何协作即构成了不同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农村公共品供给方式变迁具体可分为4个阶段: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制,国家控制着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分配,当时的农村公共品几乎全部由政府主导供给。②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在村级层面实行村民自治和“包产到户”,农村社会进入税费时代。这个时期的农村公共品供给主要是通过“三提五统”的方式,当时村级组织具有收取“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合法权力,可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作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物质基础;乡镇政府可通过“乡统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乡镇层面的公共品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