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应急管理(nuclear accident emergency management),工学-电气工程-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核安全技术原则,为最大限度地控制核事故的发展,减轻和缓解事故后果,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核事故对策、应急准备、应急措施及事故后恢复行动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应急法规标准、建立应急管理体制、保持应急响应能力等。各国在大规模应用核能,特别是在发展核能发电的同时,对核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总结和推广核事故应急管理经验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1969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其32号出版物中就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基本要求,以后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包括《营运单位(许可证持有者)对核电厂事故的应急准备》《公众当局对核电厂事故的应急准备》等。1986年4月26日发生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于同年9月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及《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以促进核事故应急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政府于1987年4月16日签署了这两个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