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广播电视法(European broadcasting law and policy),文学-传播学-传播政策与法-〔广播电视政策与法〕-〔国际广播电视法规〕,为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也为规范和保护欧洲跨国广播电视以及欧盟成员国国内的广播电视,欧盟制定和完善的一系列广播电视方面的法规和协议的总称。这些法规和协议已经成为成员国广播电视规范机构的管理框架。1989年5月,欧洲理事会制定《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1993年5月正式生效。协议规定各国不得妨碍跨国广播电视,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行答辩权制度、播出欧洲制作的节目等原则。其中,要求成员国用半数以上的时间播放欧洲制作的节目。1989年10月,欧共体十二国颁布《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上述协议中规定的原则被进一步确定。指导原则中关于节目播出的标准最为突出,即要求各国电视节目问题总量中应保证“欧洲作品”(即欧洲制作的作品)最少不得低于50%(不含新闻、体育、广告、电视购物等节目);而且10%以上的节目时间或节目预算属于独立制作人制作的欧洲节目。另外,还对节目赞助与广告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