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机构董事会(The Board of Arts Organization),艺术学-艺术学理论-艺术管理与文化产业-艺术管理-概念,由团结在艺术机构使命及宗旨之下的、对艺术机构的发展有重要帮助的人员组成,是为艺术机构免费贡献时间和精力的具有义务性质的领导机构。艺术机构董事会是决定机构确立宗旨和执行目标的主要决策者,也是机构法律责任、活动决策和资源来源的最终承担者。西方的文化艺术机构中历来有董事会制的传统,而不同国家情况又有所不同。在法国,多数情况下,艺术机构董事会的责任通常很小,只是一个显示身份的地方,而管理艺术机构真正的权力掌握在机构的负责人的手中,而负责人则需向其管理监督方负责。然而在美国,大部分董事会是按照私人企业的模式进行建立的,其成员必须服从一些确定的规则以确保机构真正的延续性。大多数董事会在领导艺术机构上既非完全处于核心,又非彻底处于选择的外围,始终能够对艺术机构造成内部压力。首先,董事会虽然不会具体从事日常运营工作,但是却领导着机构并确定机构的使命与发展方向。另外,董事会是艺术机构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