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关税减让(tariff redu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产品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规则-农业协定-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方根据《农业协定》及相关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将减让基期的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按照一定阶段、一定幅度进行削减的承诺和行为。农产品关税减让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具体的减让承诺为:①以1986~1988年各成员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为基础,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发达国家削减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②对于每一项农产品关税削减的最低幅度,发达国家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不低于10%;③约束所有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即各缔约方的任何一项农产品进口执行关税,均不得超出其所承诺的减让水平。若有关关税税率是约束税率,则将其视为现行约束税率,否则将1986年9月1日实施的关税税率视为约束税率。关税减让自1995年开始实施,发达国家在6年内完成,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完成,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要进行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