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问责制(leading cadres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问责主体对因行政过失或言行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本质是对权力运行和领导干部言行的监督和制约。现代意义上的领导干部问责制源于西方,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制度各异,领导干部的范畴不同,问责制内容、对象、方法手段等存在明显差异。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领导干部问责制是2003年“非典”防控危机后开始构建的。为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管,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指“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