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产品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规则-农业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为发展中成员所提供的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成员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性承诺,从而拥有相对发达成员较轻的义务水平。沿革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①首次产生。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筹备时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是唯一规定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的条款。②初步发展。1955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第18条增补了B款,规定发展中经济体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允许运用数量限制措施以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③具备基础。196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增补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提出了“非互惠原则”,使“特殊和差别待遇”有了合法性基础。④通过授权。1979年11月,东京回合第35届部长会议通过了“授权条款”,缔约方可以做出只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的安排。⑤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