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洁净度标准(air cleanliness standard),工学-土木工程-建筑机电系统工程-建筑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空气洁净技术与工程-空气洁净度,按计数含尘浓度空气洁净度由高到低的级别。又称空气洁净度级别。由于测尘手段和对空气洁净技术了解深度的限制,早期作为空气洁净度的标志,既有尘粒的计数浓度,也有尘粒的计重浓度。例如,苏联国家标准就曾规定:一级洁净度的含尘量是0.00036毫克/米3,二级是0.5毫克/米3,三级是0.8毫克/米3。由于不掌握空气中微粒分布的规律,早期用计数浓度划分的洁净度级别也是杂乱的。例如,1961年3月制定的美国空军技术条令T.O.00-25-203规定,第一级的含尘浓度(均为使用标准)是8834(全部可数尘粒)粒/升(25万粒/立方英尺),第二级是3004(0.3~10微米)粒/升(8.5万粒/立方英尺),第三级是1237(0.3~10微米)粒/升(3.5万粒/立方英尺),第四级是353(0.3~10微米)粒/升(1万粒/立方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