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原则(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基本原则,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其权益相关的环境决策活动,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的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又称环境保护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权理论在环境法中的具体体现。其主体包括与决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可以包括与决策有特定利益关系的政府机构。实施公众参与原则要求:①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公众有获得各种环境信息资料的权利。②保障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赋予公众可以充分、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确保合理的意见能够被决策机关所采纳。③保障公众的环境请求权,环境知情权与决策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公众可以基于环境请求权请求法院予以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首次规定较为明确的公众参与条款的环境立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要求、组织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