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议会制(the mayor-council plan),管理学-公共管理-城市与区域治理-市政,一种市长的权力较大的西方市政体制。又称强市长制。市长—议会制下有独立的市政府与市议会,均是由市民选举产生,分别行使行政权与议决权,市长与市政府的地位高于市议会的地位。市长议会制是美国城市政府的原生组织机构,美国城市近一半实行市长议会制,有时也被称为总统制模式。此外,法国、德国等国一些地区的城市也采用市长—议会制。19世纪下半期,美国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社会问题的严重对城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城市政府的现行体制却难以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一场从体制入手提高市政管理效率的改革势在必行。市长—议会制是在议会—市长制即弱市长制旧胎中开始生长并发展起来的,出现于1880年的布鲁克林和1885年的波士顿。1898年美国全国市政同盟通过了第一个城市宪章范本,提出建立强市长制。此后,克利夫兰、纽约、底特律、费城和芝加哥等大城市修改了宪章,扩大了市长的权力,采用强市长制。在市长—议会制下,市长有权任命各局局长并直接统率行政事务,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官员,负责编制城市财政预算案以备市议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