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政收入(rural fiscal revenue),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财政税收〕-农村财政收入,为保证县、乡镇政权实现其职能,将农村各经济部门及个人为社会创造的纯收入的一部分集中形成的财政资金。农村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县级财政收入与乡级财政收入。县级财政收入由县本级税收收入、税收返还、上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与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乡级财政收入由乡本级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与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历史遗留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也促成了间接来自农村的财政收入,即资金通过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由农业转移至轻工业、商业、重工业,并构成这些部门的纯收入,进而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农牧业税已经全面取消,但农村产业结构转化使农村以其他形式贡献的税收增加。组织农村财政收入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征收对象、征收额度及征收形式均为原则性问题,不仅关系农村政权的稳固、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现,也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