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语言政策(explicit language policy),文学-语言文字-社会语言学-语言规划学,国家或政府机构公开对语言文字本体(结构)、地位、习得所制定实施的官方规定,包括方针、条例、法律、法规、法令、政策、文件等。显性语言政策与隐性语言政策(implicit language policy)一起构成语言政策研究分类的二分法。也有学者使用公开语言政策(overt language policy)、正式语言政策(formal language policy)、阐明式语言政策(stated language policy)等术语,来指称这种特殊的语言政策。显性语言政策主要是具有权威、法定的官方政府书面规定,它明确指出标准语的确立、推广以及规范标准,为各领域、各地区确立通用的语言,决定书面语的文字形式。它也包括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地位、功能、规范化与标准化的规定。如中国的显性语言政策体现在诸多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