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间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为促进在一切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各国独立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志愿协会等民间团体、联盟和个人,无须经政府间协议而建立的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又称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1986年4月24日开放签字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4个明确标准:①具有非营利目的的国际实体。②已为根据一当事国国内法的章程所确立。③至少在两个国家展开有效活动。④在某一当事国领土内具有合法的办公地点,并在某一当事国领土内集中管理和控制。各类国际民间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为成员国开展各种层次的对话与合作提供场所,协商并管理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社会公共问题,在成员国之间分配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收益,组织国际社会各领域的活动,调停和解决国际政治和经济冲突,继续维持国际和平,增进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福利,促进国际法的发展等,发挥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民间组织的形成可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民间交往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