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用户权益(information user right),管理学-情报学-信息服务-信息需求,以信息为客体、用户为主体的一切与信息有关的权益。是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格权益。信息用户包括对信息具有需求和利用信息服务主观条件的一切社会部门和成员。20世纪60~80年代,对信息用户权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用户信息隐私保护、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90年代以后,随着用户信息权益意识的增强,对信息用户权益的研究逐渐从理论步入实践。2011年年底,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对保护信息用户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侵犯信息用户权益的具体行为,如在互联网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信息用户权益等。信息用户权益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信息资源利用权。根据国家法律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公益原则,是一种必要的社会权利,是以信息服务的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开放化利用为基础。②利用信息的获益权。以“效益”为基础,是用户对实现自身的某一目标所引发的一种利用行为,即排除用户自身因素(利用信息不当)和风险性因素外,用户通过信息获取效益的权利。③用户秘密保护权。即用户的排他性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