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价格(agricultural water price),工学-水利工程-〔水权与水市场〕-水市场-水价,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畜禽养殖用水的价格。中国农业用水收费很长一段时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个别地方实行无偿供水,1992年纳入商品价格管理。2001年《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决定将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农业用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后,存在标准普遍偏低,低于供水成本的现象。2004年1月施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2016年颁发的《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农业灌溉用水推行农业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两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