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权益(ethnic legal rights),法学-民族学-民族理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政策-少数民族权益,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法律上的权利与利益两个概念密切联系,通常将二者合称为权益。少数民族权益是中国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少数民族权益源于民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的提出。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民族平等、民族自决的口号。但随着帝国主义殖民侵略和殖民统治的开始,垄断资产阶级逐渐抛弃了这一主张。之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继承和发扬资产阶级最先提出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权观点,并将其进一步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少数民族权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①以权益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其中,政治权益包括平等权、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自由和监督权等。经济权益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财政、金融管理自治权等。文化权益包括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与传统文化的权利、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等。②以权益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少数民族个体的权益和少数民族集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