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服务对象(voluntary clients),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自愿或主动寻求社会工作帮助的人或群体。判断一个服务对象属于自愿的服务对象还是非自愿的服务对象,主要看他们是自愿前来寻求帮助的,还是被迫或被动前来寻求帮助的。自愿的服务对象往往是被社会视为正常的人,他们的问题或需要通常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的,如他们可能会就个人生活角色的转变需要做出关键性决定而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或者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凭借自己的能力无法应付的,如那些遭遇自然灾害的人;再或者他们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人,如照顾所收养的或寄养儿童的人。此外,那些希望改善其社会技能,或希望解决与其身份或与他人关系有关问题的人,通常也被归入自愿的服务对象。与非自愿的服务对象相比,自愿的服务对象有如下特点:①自愿的服务对象通常是基于他们对社会工作有效性的认识,因而是自主决定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②自愿的服务对象在社会工作过程中常会主动选择对他们有帮助但具有挑战性的方法应对问题和生活的挑战。③自愿的服务对象更容易与社会工作者建立起伙伴关系,因而社会工作者的协助工作也能够较顺畅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