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通信频率(satellite communication frequency),工学-信息与通信工程-通信传输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卫星通信概念】,以地球空间轨道上的人造卫星为中继器,将信息从一处传至另一处的通信频率。由于卫星通信的覆盖范围大,电波传播的距离远,为防止卫星通信系统与其他地面通信系统之间或各卫星通信系统之间出现电波相互干扰,须对卫星通信工作频段进行分配。国际卫星业务的频率分配是在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ITU)的管理下进行的,ITU将整个地球划分为3个区域:区域1包括欧洲、非洲、中亚、俄罗斯和蒙古;区域2包括南北美洲和格陵兰岛;区域3包括亚洲(除区域1中的地区之外)、澳大利亚和西南太平洋。ITU分配给移动卫星业务的卫星和用户(用户链路或业务链路)间通信的频率为:用于数据传输的非静止轨道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允许使用在150~400兆赫附近的甚高频和特高频频段。其他非静止轨道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可以使用L和S波段,频率范围在1610~1626.5兆赫和2483.5~2500兆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