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存制度(Deposit System of China),管理学-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图书馆法-缴送法-缴送制度,中国正式出版物的法定交存制度,又称呈缴制度、缴送制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版单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向指定的图书馆或其他文献收藏机构交存一定数量的正式出版物。中国出版物交存制度萌芽于南宋。南宋淳熙十三年(1186),孝宗皇帝曾敕令各地将《中兴馆阁书目》未收图书缴送秘书省,以“广秘府之储”。清末,出版物交存制度才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在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和《大清著作权律》中均有向警察和民政等官署呈送出版物样品的条款;其后,民国各时期的中央政府也陆续颁布了多件含有出版物交存内容的法规,如北京政府颁布的《报纸条例》《出版法》《著作权律》,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的《新出图书呈缴条例》、教育部公布的《新出图书呈缴规程》等。清代和民国法规中规定的接受交存机构主要为警察署和内务部等官署。1909年京师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前身)成立后,于1916年呈文教育部,要求批准将全国出版物交存样本拨交本馆一部收藏和提供公众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