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许可制度(fisheries licensing system),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管理-渔政管理-渔政管理措施-渔业许可制度,一切从事渔业经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向渔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或经营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计划和控制的具体管理制度。渔业许可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许可的范畴,主要是赋予被许可人从事某种渔业活动的权利,但由于涉及自然资源,渔业许可的大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限制,有较强的计划和控制的功能。一般通过渔业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实施。主要包括渔业船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水产养殖许可和渔业流通经营许可等。世界上的主要渔业国家都重视渔业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日本对所有的拖网、围网作业和远洋渔业都实施渔业许可制度;挪威规定无论外国渔船还是本国渔船,无论从事渔业捕捞还是从事水产养殖,都必须得到渔业管理机构的许可;美国规定凡是从事捕捞的渔船,都必须申领渔业许可证;西班牙对近海拖网和围网作业实施渔业许可制度。中国渔业许可制度最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