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信息公开(emergency information disclosure),管理学-公共管理-风险与危机管理-危机管理,在整个突发事件发生、发展以及结束的过程中,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应急信息及时、全面、有效地全程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权。在中国,应急信息公开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类临时性应急指挥机构和具备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权利主体为社会公众。实施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程序、效率、诚信与责任、充分公开、信息便利等原则。在时间上应及时发布。公开的内容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政府部门都应当公开,但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