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制度(cadre exchanging system),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外国公共部门人事制度﹞-干部考核制度,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岗位交换和人才流动的制度。是中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62年的《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确立了干部交流的对象和程序。1990年下发《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范了公务员交流的范围、程序、形式和法律后果。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进一步明晰了交流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国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