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理论观(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psychology),理学-心理学-理论心理学-心理学理论,心理学家对于心理学理论的本质、结构、类型、功能、评价标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属于心理学元理论研究的范畴。理论的句法观又称理论的标准观,为逻辑经验主义者所坚持。它将研究重点放在科学理论的逻辑结构和经验内容的分析上,认为理论必须可被证实,并以此作为理论的意义标准。这一观点最早由英国物理学家N.R.坎贝尔于《物理学原理》(1920)中提出,后被以P.R.卡尔纳普、H.赖兴巴赫、C.G.亨佩尔、E.内格尔等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接受并加以改进,在20世纪30~60年代蓬勃发展。由于其影响巨大,因此成为“理论的公认观点”。按照这一观点,理论本质上是按照某种规则排列的一系列命题的集合,它由3种语言构成:观察语言、理论语言及形式语言(或数学语言)。①观察语言。指观察到的经验事实。②理论语言。是对经验事实的解释与说明,具有概括事实、阐述公理的作用。③形式语言(或数学语言)。是一种操作,其作用在于将观察语言转化为理论语言或将理论语言操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