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谈判采购(competitive negotiation procurement),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财政与预算〕-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采购实体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中国《政府采购法》第30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既能体现充分竞争,又能体现灵活协商,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采购方式之一。优点在于:①周期缩短,工作量较小,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和满足需求;②采购实体可以与供应商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③有利于民族产品和企业的保护;④能够激励供应商将各自的高科技应用到采购商品中去,同时又能转移采购实体的采购风险。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程序有:①成立谈判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