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集团诉讼(environmental group litiga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诉讼,在环境纠纷案件中,由一个或一部分主体,代表一定范围内的受害者提起的诉讼。诉讼的判决对代表人及其他被代表人都具有约束力。环境集团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私益诉讼和民事共同诉讼。由于当事人的权益因同一环境问题而遭受损害,所遭遇的问题具有法律或事实上的共同性和关联性,为了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故将其合并审理。通过合并,可以将环境纠纷中的受害人联合在一起,与侵权者进行抗衡,进而实现对受害者的权利救济。在环境集团诉讼中,具有相同利益的众多受害者在诉讼中组成一个“集团”,在诉讼法上被确认并被赋予一种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集团”并不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随着诉讼程序的开始而设立,并随着诉讼程序的终止而消失,是实体法主体和程序法主体相分离的结果和表现。环境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即集团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因同一事件遭受权益损害而提起诉讼的其他权利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环境集团诉讼不同于环境公益诉讼。